《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大学生竞赛与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者:创新创业学院发布时间:2023-04-20浏览次数:142

第一条 为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文体竞赛及学生科技成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竞赛与成果范围

(一)学科竞赛

由教育部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省教育厅及全国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及“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

(二)科技竞赛

由国家部委、省教育厅、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学会及行业协会组织的综合性科技竞赛。

(三)文体竞赛

由国家部委、省教育厅、各级文体局及学生文艺体育协会、联盟、组委会组织的文体竞赛。

(四)科技成果

学生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著作,授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学生竞赛指导教师的奖励标准详见表1、2所示。

级 别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范 围

学科

科技

学科

科技

学科

科技

国家级

2

1

1.5

0.75

1

0.5

省部级

0.4

0.2

0.2

0.1

0.1

0.05

厅局级


0.05


0.03



校 级

0.02

0.015

0.015

0.01



表1 学科、科技竞赛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获 奖

名 次

破纪录

范 围

体育

体育

体育

体育

国家级

1

1

0.7

0.7

0.5

0.6

0.5

0.4

0.3

0.2

0.1

0.3

省部级

0.2

0.3

0.1

0.2

0.05

0.1

0.06

0.05

0.04

0.03

0.02

0.2

厅局级

0.05

0.05

0.03

0.03

0.02

0.02






0.05

表2 文艺、体育竞赛指导教师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二)学生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详见表3、4所示。

表3 学科、科技竞赛学生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级 别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范 围

学科

科技

学科

科技

学科

科技

国家级

团体

2

1

1.5

0.75

1.2

0.6

个人

1.5

0.75

1

0.5

0.6

0.3

省部级

团体

0.5

0.25

0.3

0.15

0.1

0.05

个人

0.2

0.1

0.1

0.05

0.06

0.03

厅局级

团体


0.05


0.03



个人


0.02


0.01



校 级

团体

0.05

0.03

0.03

0.015



个人

0.03

0.015

0.02

0.01



获奖名次

破纪录

范 围

文艺

体育

文艺

体育

文艺

体育

体育

体育

体育

体育

体育

国家级

团体

1

1

0.8

0.8

0.6

0.7

0.6

0.5

0.4

0.3

0.2

0.5

个人

0.8

0.8

0.6

0.7

0.4

0.6

0.5

0.4

0.3

0.2

0.1

0.3

省部级

团体

0.3

0.3

0.2

0.25

0.1

0.2

0.08

0.07

0.06

0.05

0.04

0.2

个人

0.2

0.2

0.1

0.1

0.05

0.08

0.06

0.05

0.04

0.03

0.02

0.15

厅局级

团体

0.05

0.05

0.03

0.03

0.02

0.02






0.05

个人

0.03

0.03

0.02

0.02

0.01

0.01






0.03

表4 文艺、体育竞赛学生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三)学生科技成果的奖励标准详见表5所示。

表5 学生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名 称

论 文

著 作

知识产权

级 别

核心

期刊

学校认定的省级以上出版社

学校认定的其他出版社

发明 专利

实用 新型

外观设计

软 件

著作权

标 准

0.08

0.2

0.1

0.2

0.03

0.02

0.02

第四条学生竞赛实行分块管理,具体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二)团委负责科技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三)团委、公共艺术教育中心负责文艺竞赛的组织与管理,教务处、团委负责奖励;

(四)体育部负责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教务处、团委负责奖励;

(五)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创新创业相关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六)科技处负责学生科技成果的认定,学生处负责奖励。

第五条 学校对外竞赛实行申报制,由竞赛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赛,否则不予认定和奖励。

第六条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奖励时,按获奖最高级别奖励。凡与外单位合作获奖项目,按项目完成单位最高排名进行奖励,即奖金额乘以排名系数(排名顺序为1\2\3\4\5\6\7以后,系数为1\0.8\0.6\0.4\0.3\0.2\0.1)。

第七条 若竞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对获得金奖、银奖、铜奖者,按相应级别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进行奖励。

第八条 若竞赛设特等奖按相应级别一等进行奖励,其他等级依次顺延对应,三等奖按相应级别三等80%进行奖励。

第九条 校级比赛奖项设置总数原则不得高于参赛作品总数的10%,参赛选手总数的8%,参赛单位总数的30%。

第十条 学生的科技成果是指以学校名义发表并与所学专业相关。

第十一条 竞赛业务费用由组织部门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陕商院〔2016〕221号文件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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