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突显我校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办学定位,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长效机制,激励教师积极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创新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竞赛主要分为由教育部高教司、省教育厅高教处及全国各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专业竞赛、学科竞赛(以下统称学科竞赛)和学会、协会、组委会组织的本、专科生科技活动两部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大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大学生科技活动的整体规划和宏观政策制定,在特殊情况下负责裁决学科竞赛与科技活动的界定。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的立项、备案和发布,学科竞赛经费管理,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制定学科竞赛管理细则。
第五条 校团委负责各类学会、协会、组委会组织的大学生科技活动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大学生科技活动的组织、协调、大学生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对外联系及其它日常工作;负责制定科技活动管理细则。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成立专项竞赛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学科竞赛第一负责人为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其它科技活动根据情况由二级学院党政研究确定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院团委、院学生会、院办、学办、实验教学中心、教研室等力量,形成合力,确保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成绩不断提高。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及学校学科竞赛管理细则、大学生科技活动管理细则,制定本单位创新创业竞赛实施细则。结合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采取项目形式进行管理。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的具体管理分别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具体竞赛的承办,包括组织宣传、参赛选手的报名、选拔、培训与参赛工作。督促与检查培训与竞赛过程;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耗材和竞赛场地等。
第十一条 竞赛参赛作品及相关专利,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应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经费用途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分项管理。学科竞赛经费划归教务处管理,科技活动经费划归校团委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竞赛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竞赛所需元器件和耗材购置费、竞赛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参加与竞赛有关活动的参赛费、会务费及差旅费以及管理部门认为可以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竞赛经费购买的非消耗性材料、设备、资料等归学校所有,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承办单位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承办单位多渠道筹措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经费。
第五章 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按相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